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