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