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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