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