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