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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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