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