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