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