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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