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