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