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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