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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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