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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