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