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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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