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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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