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