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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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