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