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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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