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