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