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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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