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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