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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