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