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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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