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