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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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