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