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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