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