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