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