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是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购买后至到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承销团成员相关网点办理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到期还本付息,是指投资者从购买国债的日期算起,在到国债期限届满之日后,一次性全部兑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四)约定转存,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团成员办理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还本付息手续,并将相应本金利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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