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