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