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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