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