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