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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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