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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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