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