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承销团成员负责记录。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