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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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