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制定机关人民银行 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