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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