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