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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