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