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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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