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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