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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