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