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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