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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