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