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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