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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