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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