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