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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