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