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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